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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督恶意欠薪、违法裁员,人大代表建议制定《工会法律监督条例》

发布日期:2024-03-08 06:20    点击次数:188

  摘要:作为基层非公有企业的代表和工会工作者,他非常关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劳动就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

  在今年人代会上,市人大代表刘华新告诉记者,作为基层非公有企业的代表和工会工作者,他非常关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劳动就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这一次,他领衔的2件议案都与职工密切相关。

  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开展修法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全面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法定职权,对于更好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调动工人阶级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具有重要意义。

  刘华新告诉记者,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执法检查,他也参与其中。通过执法检查,他们发现,虽然条例实施已取得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主要表现在:覆盖率有待提高,建制“广度”尚不够、职代会职权有待全面落实,履职“宽度”尚不够、职代会改革创新有待深化,探索“深度”尚不够、职代会监督管理有待加强,执法“力度”尚不够。

  检查中还发现,条例对非正规用工的关注不够。“上海各类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灵活就业人员已达300万人左右。同时,还有许多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与之相比,职代会制度主要基于传统的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互联网平台企业之间利益表达、民主协商等有效渠道尚未形成,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对此,刘华新认为,应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结合新修正的《工会法》《公司法》和本市《工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作出修改完善。

  对《上海市工会法律监督条例》进行立法

  刘华新领衔的另一份议案,聚焦制定《上海市工会法律监督条例》。他表示,工会是维护工人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然而,随着劳动关系类型从多元化走向复杂化,工会建会面临着新的挑战,工会组织在劳动纠纷协商调解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缺和短板。

  “为了规范工会组织的法律监督行为,保障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工会法律监督的力度,增强工会组织的自我保护和维权能力,制定工会法律监督条例势在必行。”他坚定表示。

  在议案中,他指出《上海市工会法律监督条例》主要是对工会组织参与源头监督事项,以及劳动纠纷处理中未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环节的有关劳动纠纷案件处理问题进行规定,尽量避免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职能交叉,做到法规不重复,工作互补、协作、联动。“这种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都有所不同,是带有群众性、社会性的监督,而且能够最大程度上发挥工会的优势。”他补充道。

  他提出要重点监督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超时加班、违法裁员、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对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应当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对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坚持包容审慎、分类施策、协同治理等原则,既要维护相关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更要维护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立法机关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包括劳动者、劳动关系等在内的劳动法律基本概念作出定义,在理论和实务界进一步统一认识和适用标准,消除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适用劳动法律上的现实困难。要进一步研究、完善工作时间制度等劳动标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要注重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工会应当尊重用人单位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教育职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引导职工合理有序表达诉求。

  同时,他还建议将“工会+法院+检察院+人社+司法”协作联动机制写入条款,并进一步健全涉职工和工会工作的法律监督制度,规范和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提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实效和水平,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在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的作用。

  头图为市人大代表刘华新。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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